阅卷与成绩评定
来源:点击:时间:2018-03-26 09:47
第一条 阅卷和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,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。统一命题或实行教、考分离的课程的阅卷由开课部门组织统一阅卷,统一评分。
第二条 阅卷期间,严禁学生到阅卷场所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,干扰阅卷;任何人不可为考生说情提分,一经发现,将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分,应包括平时、期中、作业、期末等成绩;考查课程成绩评定以平时考核为主,可以采用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制,也可以采用合格、不合格二级制评定学期成绩,具体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关于成绩评定要求。
第四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,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职权或便利更改学生成绩。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不得私自向学生公布成绩,各课程成绩由学院或学校统一公布。
第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,有关教师应在一周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。按要求进行成绩的网上录入,打印《学生成绩登记表》。
第六条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及各种成绩登记表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,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