缓考、补考
来源:点击:时间:2018-03-26 09:46
第一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试前,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:
(一)缺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立的实践教学环节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;
(二)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二分之一者;
(三)未办理修读手续或不具备修读课程资格而自行修读者。
第二条 对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,由所在学院于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,且不能参加缓考、补考,按重修有关规定实施课程重修。
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,必须按时参加考核,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,需由本人在考试前2周内提出缓考申请,并附有关证明(如因病缓考,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),经学院教学秘书核查无误并签注意见,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。未被批准缓考而缺考者,作旷考处理。缓考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,届时,不得再申请缓考,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,不及格者按规定重修。
第四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,均应参加补考,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该课程必须重修。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,不得参加补考,直接参加重修。
第五条 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,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,教务处负责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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