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-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来源:点击:时间:2018-03-26 10:53
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-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 参加创新创业(需提供参加活动证明材料,具体包括:结业证书或主办方开具证明、活动总结或实践报告等相关材料)、社会服务、勤工俭学、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,并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;
(三) 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 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;
(五)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可向学校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;
(六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(二)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(三) 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(四)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(五)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六) 遵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。